荣誉犯罪案件

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20210601期来自:扬子晚报

律师

3月1日下午,《检察日报》公开了仇某明的忏悔视频。仇某明在视频中说道:“我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一种良知泯灭的行为。我对此也非常地自责,非常地懊悔。”

他反思道:“我在事实不明朗、掌握信息不全面的情况下,还用这样一种轻浮的、夸张的、戏谑的词汇去描述这位英雄团长,不仅仅是贬低了英雄团长的形象,也是影响了整个边防将士的形象。”

建邺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仇某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当庭表示绝不再犯。据此,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属实,公诉机关所提有期徒刑八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均予采纳。

建邺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综合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依法当庭宣判,认定被告人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共3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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