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马老师讲精彩
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祚波)5月28日晚间,南京市针对“无房家庭”的购房条件进行了调整。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通知》,“无房家庭”须南京本市户籍、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之外,还需满足2年内无自有住房和12个月社保等条件。该新政将于5月29日正式实施。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通知》中称,为深入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要求,进一步保障南京市户籍无房家庭的刚性购房需求,对无房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优化无房家庭购房资格
“无房家庭”须本市户籍、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满足如下条件:
1、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2、前1年内在南京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无法提供在南京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须南京户籍满5年。
二、加大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
商品住宅项目每批次上市房源中,120平方米以下套数占比在60%以上,且无房家庭报名数为当批次无房家庭房源数3倍以上的,无房家庭房源供应比例由30%提高到40%。
记者了解到,符合南京既有住房限购政策,但不符合无房家庭认定标准的人员,按照普通家庭购房政策执行。符合《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考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的,不认定为“无房家庭”。同时,购房资格核查中,居民家庭成员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可。目前,已开具的无房购房证明可继续使用,到期后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无房家庭购房工作通知》规定的条件开具。
降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