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发生车祸司机是否要担责?

20210530期来自:扬子晚报

近日,徐州铜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张某的赔偿责任。

2020年10月,张某驾驶私家车搭载朋友李某外出,行驶途中因未留意到停在路边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张某靠近时再采取紧急制动已来不及。张某驾驶车辆直接撞到了半挂车尾部,造成副驾驶上的李某身体多处受伤,包括左股骨骨折。随后,李某被紧急送到医院花费医疗费近9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牵引车驾驶员周某负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出院后,李某觉得自己没有过错,住院花费应当由责任方承担,可是,张某认为自己是好心搭载朋友,还被朋友索要全部治疗费用,他也觉得“冤枉”。在多次

沟通无果情况下,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前期治疗费用等共计9.7万元。

铜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周某负次要责任,应在交强险外承担30%的责任。本案中,李某主张超出交强险外由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无偿搭乘原告是无偿服务的善意之举,应当减轻其对原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本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身承担30%的责任,由张某在超出交强险外承担70%责任的基础上承担70%的赔偿责任。铜山法院认定张某搭载李某系“好意同乘”,是基于情谊的实惠行为,造成事故应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故判决张某在70%比例基础上承担70%,合计4万余元。通讯员 李梦瑶 扬子晚报记者 马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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