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20210609期来自:广西日报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二条中的“本规定”修改为“本条例”。

(二)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四)将第十七条中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并将该款第三项中的“或者”修改为“和”。

(六)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五条中的“表彰”修改为“表扬”。

(三)删去第六条、第九条中的“典当业”。

(四)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二十条第三项中的“环保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将第三十五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

(二)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四)将第七条中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

(五)删去第二十一条。

(六)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将该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五、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十一)删去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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