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

20210608期来自:广西日报

一、总体要求

本报讯 近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要求,全面提升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功能,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筑牢自然生态安全根基,持续擦亮我区“山清水秀生态美”的金字招牌,进一步压实全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主体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精神,现就我区全面推行林长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贯彻新发展理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落实全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目标责任为核心内容,以解决森林草原生态建设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森林草原生态建设重点工作、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为主要目标,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坚持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坚持党委领导、部门联动,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在全区全面建立并有效实施林长制,为实现山常青、林长茂,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6月底,在全区设立自治区、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出台相关政策,建立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体系完备、责任明确的林长制。

到2022年底,全区各级林长制有效运转并取得初步成效,涉林涉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新问题得到及时处置,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科学推进,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推进,森林草原生态支撑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区森林草原生态功能、林草产品供给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造、树有人护、责有人担。以“林长制”促进“林长治”成效显现,生态文明建设开创新局面。

到2025年底,全区林地保有量不少于158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62.6%以上,森林蓄积量达到9亿立方米以上,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83%以上。

到2035年,全区基本形成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草原生态系统,森林草原生态功能、林业产业发展居全国前列,基本实现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现代林业强区。

二、组织体系

(三)自治区级林长设置。自治区设立总林长和副总林长,其中设总林长2名,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设副总林长5名,分别由自治区党委专职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及分管生态环境、林业、公安工作的副主席担任。

(四)市、县、乡、村级林长设置。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林长和副林长,林长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林长人数设置和人选安排由各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村级设林长,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担任。

(五)国有涉林涉草单位林长设置。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海洋公园、石漠公园等),以及承担森林草原资源管护职责的农垦农场公司、监狱、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国有涉林涉草单位,设立林长和副林长,分别由党政正职和有关负责同志担任。设区市可对本市跨县(市、区)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委派本级林长。

(六)林长制工作机构。自治区设置总林长办公室,市县两级设置林长办公室,负责林长制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乡镇(街道)在其林业工作机构设立林长办公室。

三、责任体系

(七)明确林长责任范围。自治区总林长对全区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负总责,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研究确定全区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全区各级林长工作进行总督导。自治区副总林长按职责分工落实总林长决策部署,协调处理责任片区内涉林涉草重大问题及跨设区市涉林涉草重大事项,督促有关部门协作完成涉林涉草重点工作,协调推进在全区有重要影响的生态工程建设,督导责任片区内林长制工作。

市县级林长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负总责,负责在辖区内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对本地林地草地湿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有量、湿地保护率、森林草原火灾受害率等指标负总责,组织领导本地自然保护地保护、国有林地管护、森林草原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涉林涉草纠纷调处等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要问题,协调处理跨区域重要涉林涉草事务,解决辖区内国有涉林涉草单位涉及当地且仅依靠国有涉林涉草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设区市、县(市、区)副林长职责分工可参照自治区模式安排,按分工履行职责。

乡级林长对本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生态建设负总责,副林长按辖区划分责任区域。乡级林长、副林长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具体工作,负责森林草原资源管护、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知识宣传,监督管理野外用火,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宣传教育、计划烧除和火情早期处理,及时报告涉林涉草案件线索,支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林涉草案件,依职权处置森林草原异常情况,调解涉林涉草纠纷。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组织选聘生态护林员,做好生态护林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监督、指导村级林长正常履职。

村级林长主要负责组织对本村森林草原资源的日常巡护、政策宣传,及时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行为,及时进行早期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监督管理生态护林员,协助完成涉及本村其他涉林涉草工作。

国有涉林涉草单位的林长和副林长负责本单位森林草原资源的保护发展工作。在涉林涉草违法案件查处、森林草原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涉及地方事务处理等方面接受当地林长的统一指挥和协调,落实所在设区市、县(市、区)林长部署的工作任务。

(八)制定林长年度任务清单。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建立林长年度任务清单制度,市、县、乡各级分别制定本级清单,林长、副林长一人一清单。林长年度任务从上级部署或本级谋划推进的涉林涉草重点工作、重大生态工程以及当地需要解决的涉林涉草难点问题中选定。每年集中精力解决几个重要问题。

(九)明确林长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划分。林长主要负责把全局、解难题、推重点、督落实,研究决定森林草原生态建设重大事项,协调推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难以推动的生态工程建设、自然保护地监管及其他重点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根据部门职责抓好林业改革发展和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日常工作,其自身能够解决的问题和能够推动的工作,不列入林长年度任务清单。

(十)明确林长制成员单位及职责。自治区、市、县三级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形成在总林长或林长领导下的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工作格局。自治区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自治区高级法院、检察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应急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北部湾办、海洋局,南宁海关,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市县级林长制成员单位构成可参照自治区设置,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四、主要任务

(十一)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保护。编制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自然保护地管理。加强公益林管护,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逐步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加强林草种质资源、古树名木、红树林、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加强森林草原督办案件查处及整改,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监测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完善我区森林草原资源“一张图”、“一套数”动态监测体系,逐步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脆弱区等重点区域实时监控网络,及时掌握资源动态变化,提高预警预报和查处问题能力。

(十三)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生态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修复。深入实施珠江防护林、沿海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石漠化地区生态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

(十四)加强森林草原资源灾害防控。建立健全重大森林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政府负责制,将森林草原有害生物灾害纳入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强化防控基础设施、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监测预警、检疫检测、应急防控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坚持森林草原防灭火一体化,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设施、扑救队伍、扑救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建设,加强火险监测和风险隐患治理,科学组织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十五)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产权管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林地、草地权属,规范权属登记。深入推进集体林地、草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进一步厘清权能界限,完善承包经营制度,规范林地、林木、草地流转。加强涉林涉草金融创新,推进林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助推农民致富,打造全国现代林业产业示范区。

(十六)强化支撑保障能力建设。推动完善森林草原管理地方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林业法治工作机构,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依法治林治草能力和水平。加强生态护林员等基层管护队伍建设,实行森林草原资源网格化管理。加强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和乡镇林业(草原)工作站人员队伍及标准化工作站建设,提升基层支撑保障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强基层林业科技推广机构能力建设,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搭建“一林一策”、“一林一技”、“一林一警”、“一林一员”、“一林一档”管理服务平台,提升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智慧化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探索试点智慧林长制。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是推行林长制的责任主体,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安排,狠抓责任落实。自治区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成立自治区总林长办公室;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于2021年6月底前成立林长办公室,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十八)落实人员经费。全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林长制工作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将森林草原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生态保护修复、生态补偿、执法监管、林长制考核评价、林长制宣传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费随事转”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村级林长待遇,把聘请生态护林员工资补助列入财政预算。

(十九)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林长会议制度,自治区总林长每年主持召开会议不少于1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部门协作制度、工作督查制度、举报事项办理制度、林长述职制度、林长会议纪要备案制度等,定期通报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将因林长履职不当或履职不力导致森林草原资源遭受破坏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自治区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分别出台必要的工作制度,并逐步完善。

(二十)科学考核评价。以落实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为核心,建立科学的林长制考核体系,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自治区、市、县级林长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等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依据,对因履职尽责不到位导致生态环境损坏的,将严肃追责问责。自治区在2021年6月底前出台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21年开展试考核,从2022年起对林长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林长制信息发布平台,在责任区域显著位置设置林长公示牌。自治区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制发林长公示牌样式,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在自治区制发林长公示牌样式后2个月内完成立牌。各级林长办公室要会同本级党委宣传部门加强林长制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增强社会公众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意识,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自治区副总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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