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广西云客户端报道,……

20210604期来自:广西日报

据广西云客户端报道,2020年9月,雷先生在南宁市区骑“大绿牌”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驴)上路时,因未戴头盔被罚20元。雷先生不服,将南宁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及兴宁区政府告到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雷先生的诉讼请求。

要弄清楚此事,先得明白什么是“大绿牌”。

2002年,南宁市区开始“限摩”,“骑在摩托上的城市”渐渐变成“骑在电驴上的城市”。到2013年,南宁电驴超过百万辆,由其引发的交通秩序、行车安全、社会治安等问题越来越凸显,进行规范管理势在必行。

然而,“规范管理”遇到了难题,即电驴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虽已公布,却又因故处于修改、调整之中,不知何时才能敲定。既然无法区分合规车、超标车,那该怎么管呢?

当时,南宁市的做法是,根据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当时部分条文处于暂缓实施状态),也不符合旧的国家标准,且不在原有广西注册登记目录中的车辆发放临时号牌,这就是“大绿牌”。而对于符合旧的国家标准,且在原有广西注册登记目录中的车辆发放正式号牌,即“小绿牌”。2018年5月15日,电驴国家强制性标准终于尘埃落定,定于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符合这个标准的电驴挂的则是“小蓝牌”。

“大绿牌”车有过渡期,“小绿牌”车有有效期,“小蓝牌”车则可以长期使用。而与此相应的是,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倡导骑乘蓝牌车时佩戴头盔,而规定骑乘非“小蓝牌”电驴时不佩戴头盔将被罚款。

显然,围绕电驴的管理,自治区相关方面、南宁市有关部门,全程充分考虑现实情况、顾及群众利益。这一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而分别给电驴免费上牌的做法,在国内被称为“南宁模式”,广受赞誉。

可是,好评归好评,对于遭遇“不戴头盔罚款”的市民来说,关键之处在于,此举有违上位法吗?

在部分人看来,只要上位法未作出规定,地方法规却“无中生有”,就是违反上位法的。这种观点其实并不正确。

《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明确了这一点。该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还指明了设定行政处罚具体规定的路径:一是原有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

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细化;二是原有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补充设定。

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法规并不能随意设定行政处罚规定,细化也好,补充也罢,只能是对上位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延伸与完善,且须经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之后,得以通过,获得批准,当然具有效力。

回过头来看雷先生一事,其申请行政复议、状告相关机构,这样的行为契合法治精神,各方应当肯定和尊重其权益及诉求。要知道,正是因为有这类较真,“法”的制定才会更加精准,“法”的执行也才会不断趋于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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