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戴红兵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二)决定任命林金文为自治区司法厅厅长。
(三)任命陶洪新为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委员。
(四)任命:
义芳(女)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
庭长;
何厚伟、谢素恒(女)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李娜(女)、张捷(女)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刘茂盛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万晓敏(女)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副庭长。
免去:
戴红兵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骆金盛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职务;
韦伟强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职务;
叶烽火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麦济艰、周卫平的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