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0年6月6日,钟某母亲突发疾病住院,急需人员处理住院治疗手续,钟某于6月7日动身返回老家照顾母亲,同时用微信托其同事黄某帮忙向公司请假。6月10日,钟某返回公司上班时,却被告知已被辞退。之后,钟某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000元。被裁决驳回所有仲裁请求事项后,钟某诉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钟某诉称,其母亲突发疾病,不得不赶去医院,特委托同事代为请假,且而后上班就将相关情况等告知公司,公司无故辞退,该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支付赔偿金37018.08元。某公司辩称,钟某未经审批,无故旷工3天,委托同事代为帮忙转告请假事宜,并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请假程序,视为自动离职。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厦门市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同意于202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钟某解除劳动关系补偿29000元。
释法:经审理,法院认为,钟某母亲于2020年6月6日生病住院,6月7日紧急返回老家医院照料母亲,后于6月10日返回公司上班,合情合理。在事发紧急情况下,钟某委托同事黄某先口头代为请假,虽然并未符合公司规定程序,但是并不至于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违法解除与钟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综上,钟某的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径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亦应以适当换位思考,以宽容心、同理心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