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

试用期患病公司应支付工资

20210609期来自:安徽科技报

问: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上班两个月后,我便因病住院。出院后,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基本医保,我要求公司分担医疗费用却遭拒,甚至拒付我住院期间的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另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公司应须为你支付患病期间工资。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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