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付逃薪也应担责

20210609期来自:安徽科技报

问:因经营不善,半年前,古某不顾相关部门责令清偿欠薪的通知,将超市转让后携款潜逃、藏匿。出于对被欠薪员工的同情,我未与古某联系,主动代为支付全部欠薪。请问古某能否因此免除罪责?

答:古某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方面,《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一方面,你代付欠薪不能否定古某已经构成的犯罪。因为古某所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你为其代付欠薪之前就已经客观存在,而你代付欠薪只是基于被欠薪员工的同情,虽然减轻了古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带来的危害,但并非基于古某的委托或要求,甚至古某对此根本就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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