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两男子获刑半年

20210609期来自:安徽科技报

6月4日,界首市光武镇应急办和光武派出所集中警力对辖区商场、超市类经营场所进行了消防安全宣传与检查行动。民警对各商场、超市的灭火器材、疏散通道、室内用电线路、各项消防制度等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进一步强化了公共场所安全责任意识,有效提高了辖区商场超市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徐良 摄

6月5日上午,在第50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在肥西县刘河社区巡回开庭审理一起当地居民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庭审后,该院干警联合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肥西县检察院共同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放流巢湖150万尾鲢鳙鱼苗。

当日9时许,肥西县刘河社区普法教室内,30余名村民参与旁听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的庭审。据指控,2020年1月至5月,巢湖水域全面禁渔后,家住巢湖岸边的被告人左某伦、俞某勤多次趁夜色驾驶快艇进入巢湖水域,采用快艇拖拽虾耙非法捕捞,或者提前在湖面下暗设虾笼并用GPS对虾笼定位,数天后再根据定位信息将虾笼收回方式非法捕捞,共计捕捞白米虾8000多斤,实际到手的非法获利即有1.4万余元。肥西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将他俩抓获,扣押了二人捕捞水产品使用的GPS定位仪、虾网等工具。

开庭审理时,左某伦、俞某勤对指控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还依职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左某伦、俞某勤在巢湖水域全面禁捕后,仍然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左某伦和俞某勤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巢湖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左某伦、俞某勤有期徒刑6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GPS定位仪、虾笼予以没收;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和水生资源损失14295元;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后,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与安徽省巢湖管理局、肥西县检察院在黄麓镇张疃村附近的巢湖岸边,共同开展了增殖放流活动,当天有150万尾鲢鳙鱼苗放流巢湖。

据介绍,自2020年9月1日集中管辖合肥市环境资源案件以来,该院加大集中管辖案件的精品审判、特色审判工作力度,探索出合肥生态绿色一体化司法保护的实践路径。(据法治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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