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

说法

20210604期来自:安徽科技报

退休返聘后离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问:我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后,被一家公司返聘。近日,公司将我解聘。我要求公司给予6个月的工资作为离职经济补偿,却被拒绝,理由是我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享受离职经济补偿的对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公司的理由成立,即其有权拒绝向你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你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你与公司之间当属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动提供者虽然可以获取劳动报酬,但却不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也不属于用人单位成员。因此,依法你不能享受离职经济补偿金。

为安全

公司无权私设减速带

问:一家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在公路两边设置10厘米高的减速带,且在路旁设有减速慢行警示标志。我晚上骑摩托车回家时,撞上减速带导致受伤,面对我索要赔偿,该公司以其目的在于保障员工进出安全,且事故缘于我没有注意环境变化为由拒绝。请问该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指出:“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尽管该公司的目的在于保障员工出入安全,但由于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所设置障碍客观上造成了原有环境改变,影响交通畅通,决定了其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另据相关规定,设置减速带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该公司所设减速带明显超标,甚至已经成为路障。因此该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向你赔偿损失。

办完离职手续回家遭遇车祸构成工伤

问:我丈夫办理离职和工作交接班手续后,在骑车回家途中与一辆卡车相撞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卡车司机负全责,我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遭拒,其理由是我丈夫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对方司机负全责,你丈夫不负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你丈夫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虽然事发时你丈夫已经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你丈夫当日已完成的相关工作,办理手续也是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之后离开公司回家无疑应当视为下班。因此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你丈夫构成工伤。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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