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乡村振兴立法的特点及启示美国①

20210602期来自:安徽科技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以下简称《乡村振兴促进法》)已于2021年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三农领域的重要实践。欧美国家和日韩等国在乡村振兴立法方面起步较早,分析这些国家推动农业农村立法的特点和经验,将对我国的乡村振兴立法的不断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法案更新较快。美国通过立法推动乡村发展已有近90年的历史,20世纪70年代,美国乡村振兴法制化进程加快,农业立法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每5年至6年就会对相关法案进行更新或出台新的法案,以适应农业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2008年之前的美国农业法案,相对侧重基础设施建设、就业及科研领域;2008年之后,则开始更加关注引导扶持乡村可持续发展。以《2014年新农业法案》为例,就有发展农村信贷系统、促进农村资源环境保护等内容。《2018年农业提升法案》进一步提高农业补贴额度,加大对资源保护项目的财政支出。

体系相对健全。注重农业投入领域立法。早在1933年制定的《农业调整法》中,就有关于农业投入的专门规定。目前,美国有大量关于农业投入和农业信贷的法律,为农业投入和信贷体系构建提供法律保障。重视发展农业旅游。美国很多州都出台有关农业旅游的专门法律,或是在其他部门法中设置有关农业旅游的法律条款,不仅调动农民开展和经营农业旅游的积极性,还保护了农民的权益。

(郑其斌 吴雨函)

powered by 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