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独自还贷 原婚房仍属双方共有

20210528期来自:安徽科技报

问:我与周某恋爱后,共同支付首付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准备做婚房,并将彼此登记为共有人。可支付半年房贷后,周某却移情别恋,自始房屋由其承担房贷。近日,我提出对房屋加以分割,而周某认为我在分手后没有还贷,应视为已放弃产权。请问该理由成立吗?

答:理由不成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你已将彼此登记为共有人,说明房屋属于共有财产。另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你尽管没有继续还贷,但同样没有放弃对房屋的共有权,即共有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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