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管理”也不能拒缴物业费

20210519期来自:安徽科技报

问:鉴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收费超出了我们的限额,我们作为同一单元的业主决定实行“自我管理”。请问我们能否据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答:你们不得拒绝缴纳物业费。《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即尽管你们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但鉴于你们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共有部分也有对应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承担管理、维护该共有设施的费用,该费用当然包括在物业管理费用之列,故你们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另外,有权决定由业主自我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只能是“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投票同意,因此你们的“自我管理”无效。

powered by 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