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专项立法 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

提升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20210611期来自:安徽日报

5月2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条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将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体制机制、重大措施、创新要素保障等予以制度化,实现立法与改革政策有效衔接,为我省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9章46条,深入贯彻“四个面向”要求,就加强前沿探索和前瞻布局、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力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作出制度设计。

原始创新方面,条例明确了量子科学、磁约束核聚变科学、脑科学与类脑科学、生命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等需重点支持的战略性前沿基础研究,提出要加快推进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滨湖科学城建设,支持高等院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并明确省及相关市政府应支持量子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强量子科技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建设量子中心。

技术创新方面,条例提出要在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高端仪器、新能源等重点领域,统筹实施科技创新“攻尖”、科技重大专项、关键技术攻关等计划,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研发应用。

产业创新方面,条例提出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

条例还规定推动卫生健康、生物安全、医疗技术装备、现代农业等领域科技创新,提出要推进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农业生物育种重大科技项目,强化现代农业科技支撑。

此外,条例提出推进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创新型城市建设和高质量建设中国 (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powered by 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