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爱已成往事,其间的支付能否索回?

20210607期来自:安徽日报

说“法”

潘家永

陈某和蓉蓉原是一对恋人,陈某为了表达爱意,经常送蓉蓉小礼物。两人外出就餐,也都是陈某埋单。在节日、蓉蓉的生日,陈某都会通过微信向蓉蓉转款520元、1314元等,蓉蓉先后收取此款项累计1万元。恋爱2年后,双方订婚。订婚那天,陈家交给蓉蓉家礼金18万元和一些饰物。订婚后双方同居生活,其间,蓉蓉买了一辆车,陈某刷卡支付了部分购车款11万元。同居半年期间,双方的性格缺点渐渐暴露,无法继续相处,只得分手。随后,陈某要求蓉蓉返还婚恋期间的支出。

按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往往会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热恋中情侣之间互送礼物、互赠钱财或发红包也非常普遍。然而,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时,金钱纠葛也随之而来。此类纠纷均涉及法律上的赠与。赠与可分为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属于一般赠与的,赠与方在赠与完成后不得要求返还。属于附条件赠与的,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方可要求对方返还钱物。对本案所涉钱物应分别认定和处理。

首先、对于婚恋期间赠送小额财物、日常的消费支出,应认定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系无偿赠与,这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共识。对于特殊日子以特殊或吉祥数字转账、发红包等,且数额不是很大,按生活经验,应推知给付方的真实意思是表示祝福、表达爱意,也属于一般赠与,而不属于基于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本案中,陈某赠送小礼物、发送红包,属于一般赠与,在蓉蓉收取后财产权利即已转移,不应要求退还。

其次,一方给付对方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陈某有权要求蓉蓉返还彩礼。

再次,对于婚恋期间给付大额钱款,赠送名表、车辆甚至房产等贵重礼物,一般会被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甚至是彩礼性质。本案中,陈某在双方订婚后且同居期间为蓉蓉刷卡付购车款,应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陈某可要求蓉蓉退还。

最后,是返还全部还是返还部分,法院在判定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一方是否存在过错,女方在订婚时的花销,女方为准备结婚付出的精力、财物,双方是否已同居生活及时间长短等。如果陈某将本案诉至法院,蓉蓉可以从双方已同居等方面进行辩解,主张只返还部分款项。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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