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

赵某某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20210610期来自:天津日报

案情介绍:

2011年至2016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丈夫杨某某经营超市、女儿出国及夸大工程投资等事由,陆续骗取被害人郭某某、方某、叶某等人钱款,截至案发前尚有1411.75万元未能归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对持有的其名下中信银行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及其丈夫杨某某名下光大银行信用卡、兴业银行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造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损失37.28万元、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损失20.44万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损失2.64万元、中信银行损失1.32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60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赵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依法退赔受害人钱款。

三、责令被告人赵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依法退赔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37.28万元、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20.44万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2.64万元、中信银行1.32万元。

风险提示:

本案件属于借项目开发、工程投资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诈骗和信用卡诈骗,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利益受损。投资前请“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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