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

20210610期来自:天津日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粮食储备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储备是指市和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企业储备包括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第四条 地方政府储备应当坚持规模合理、优储适需的原则,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

支持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自主储粮。

第六条 本市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地方粮食储备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区级地方粮食储备工作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地方粮食储备工作。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拟订地方政府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审核地方政府储备管理的重大事项,对地方政府储备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储备的总体布局和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管理制度,加强节粮减损管理,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储备政策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政府储备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补贴等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上述资金,对地方政府储备有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储备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地方政府储备运营管理企业负责组织落实地方政府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动用等,并对地方政府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十条 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具体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的储存管理职责,确保储存的地方政府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十一条 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等地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储备信息共享、交易服务、应急保障等协同机制,在统一监管标准、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检验结果互认等方面加强合作,发挥区位优势,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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