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位葡萄种植户获得损失补偿

依法治疆的基层实践

20200512期来自:新疆日报

肥料成葡萄减产“元凶”

“感谢法院的同志,5年来多次主动上门帮助我们,现在我们挽回了损失。”4月末的吐鲁番,杨柳碧绿,生机盎然。和这明媚春色相对应的,是吐鲁番市177位葡萄种植户的好心情。

经过5年漫长的诉讼和赔偿,一起因肥料造成葡萄减产绝收的集体涉农赔偿案件终于执结完毕。

2015年5月,鄯善县连木沁、吐峪沟等5个乡镇以及兵团第十二师221团3个连队共177位葡萄种植户,先后在某农资公司购买了由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微生物液体肥料,喷施于葡萄叶面上。

让农户意想不到的是,肥料喷施后,葡萄穗轴弯曲、干枯,葡萄果粒出现大小不均、果粒硬、果柄变形等现象。

焦急万分的农户急忙与肥料经销商和制肥厂家联系,交涉无果后向当地涉农综合执法部门投诉。经司法鉴定,农户们喷施液体肥料,造成葡萄受损面积2200亩,经济损失达1200万元。

此后,受损农户分批诉诸法院。2016年5月,受损最严重的鄯善县151位农户向鄯善县人民法院起诉,221团的26位受损农户向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由制肥厂家某生物科技公司和经销肥料的某农资公司赔偿损失共计879万元。

案件一审过程中,高昌区人民法院和鄯善县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开通绿色通道,对涉案经济困难的农户予以诉讼费缓、减、免,并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参与案件审理。同时引入多元化调解机制,充分运用诉前调解并坚持将调解贯穿于庭中、庭后环节,农户们原本激动的情绪渐渐平稳了。

科学理性运用司法鉴定意见

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生物科技公司和农资公司向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涉案农户情绪激动。双方争议焦点是,农户的实际损失是否由喷施微生物液体肥料所致。

“涉案肥料是经过登记的合格肥料,不存在缺陷和质量问题,农户有损失,但与涉案肥料无关。”庭审现场,生物科技公司一口咬定农户损失与产品无关。

作为涉案化肥销售的农资公司则认为,受损农户已经起诉涉案化肥生产者——生物科技公司,农资公司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过程中,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基层组织参与调解,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合力,多层次、全方位化解纠纷。

法官在审理中发现,生物科技公司所生产并在农业部肥料所正式登记的产品,与农户使用的产品包装名称不符,生物科技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生产的肥料具有合法的肥料登记许可及相关田间试验报告。而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农户损失是因施用了该肥料所致。

根据《民法通则》中相关规定,二审法院确定生产厂家生物科技公司和农资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植物的生长是个复杂的过程,不同葡萄品种对不同药品的适应也存在较大区别,除了施用各种肥料、营养素外,还受地质、天气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主审法官说。最终,法院确定生物科技公司和农资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受损农户承担40%责任。

耐心调解 达成和解

考虑到葡萄产业和涉案企业的发展,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用“以肥抵款”方式,引导农户和企业达成和解协议,用生物科技公司生产的合格化肥逐年分批抵偿,让涉案农户和企业都减少损失。

起初,部分农户担心:一年只有一次种植期,什么时候才能还完,万一没人管了,怎么办?鄯善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讲清执行和解的双赢效果,促使双方握手,避免因强制执行导致各方利益受损。最终农户们同意了。

法院最终确定由生物科技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剩余部分按照葡萄种植特点,几年内在葡萄施肥季节分批提供化肥。此后,执行干警们始终牵挂着每年的执行进度,按时督促生物科技公司将涉案化肥及时送给农户。

2019年9月,兵团第十二师221团3个连队26位受损农户“以肥抵款”赔偿执结。今年4月28日,随着最后一批执行物资葡萄用合格化肥发放到农民手中,鄯善县连木沁、吐峪沟等5个乡镇151位受损农户“以肥抵款”执结完毕,涉案177位葡萄种植户全部得到了“以肥抵款”的足额补偿。

全国人大代表、吐鲁番市林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吾尔尼沙 卡得尔说:“两级法院持续几年督促执行,既保护了农民利益,也保障了涉案企业发展,这种举措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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