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20210609期来自:湖南日报

明确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李江

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前人劳动决定价值学说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马克思运用唯物辩证法,第一个提出了劳动具有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二重性。异质的具体劳动生产出不同的商品使用价值,同质的由人类体力和脑力付出的抽象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价值不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说,劳动二重性理论“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它使劳动价值理论完全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为进一步正确分析资本、剩余价值等经济范畴,揭示商品生产和资本主义发生、发展和必然灭亡的规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从一问世就遭到了资产阶级经济学者的反对和攻击。时至今日,这样的反对和攻击仍没有停歇,对劳动价值论不予认同的声音亦时有鼓噪。为了真正理解这一科学的价值理论,需要搞清楚三个问题。

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劳动产品”。凡是不需要劳动就能获取的对人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如自然界中的氧气、阳光、雨露等等,不是劳动产品,也没有价值。但是,人工制氧,人造紫外线、自来水,因为付出了人类劳动就成了商品,也就具有了价值。一个是“交换”。具有使用价值但是自产自用的劳动产品,如自然经济条件下农民自己种的粮食、蔬菜,纺的纱、织的布,不用来交换就不是商品。凡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才是商品。商品与商品的交换(不论是物物直接交换,还是通过货币为中介的间接交换),表面看是物与物的自然关系,实际是人与人之间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交换的前提,一是分工,大家都生产同样的东西,就没有交换的必要;二是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交换必须遵循等量劳动与等量劳动交换的原则。过去一些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称之为“属于不同的私有者”。这一说法源自于对马克思关于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概念的肤浅理解。马克思所说的“私人劳动”,是相对于“社会劳动”的“个别劳动”,而不是相对于“公有”的“私有”。马克思曾经指出:“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他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这里说的“共同体”就是原始公社,也就是说最初的商品交换是在不同的原始公社之间进行的。从原始公社末期至今,历史上各种形式的公有制企业甚至国有企业一直存在;说“公有制企业与市场经济无法相容”的论调,无论从历史上来看还是从逻辑上来说,都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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