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广泛关注的学生……

20210528期来自:湖南日报

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

在社会广泛关注的学生欺凌问题上,郭林茂认为,这一问题既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也涉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两个法律综合施策共同解决。

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新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在监护人的监管责任上,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学校要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于达到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欺凌行为,新修改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一处处长刘斌介绍,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大亮点,是明确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并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履行查询义务。

根据法律定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刘斌表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查询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二是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法律还明确,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

(新华社北京5月27日电)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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