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龙华分局送达公告

20210527期来自:海南日报

海口互盈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

因以下6家公司存在未按照《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的违法行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5月26日对以下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公告如下:

一、海口互盈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市金贸东路5号华润中心一期办公楼13A0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龙综法罚告字L2[2021]第ZJ1号。

二、海口轻居科技有限公司,海口市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19E,《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龙综法罚告字L2[2021]第ZJ2号。

三、海口黎舍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市国贸大道56号北京大厦24层A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龙综法罚告字L2[2021]第ZJ3号.

四、海南经济特区堃鹏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海口市金贸街道港澳发展大厦21A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龙综法罚告字L2[2021]第ZJ4号。

五、海南品冠房屋租赁有限公司,海口市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8A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龙综法罚告字L2[2021]第ZJ5号。

六、上海禾禹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口市国贸路56号北京大厦14-F房,《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龙综法罚告字L2[2021]第ZJ6号。

因公司地址已变更,本局也无法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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