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获刑16年

20210528期来自:西安日报

宣判现场(记者刘晓云摄)

本报讯(记者刘晓云)5月27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张某辉、同某武等8人涉恶势力集团“套路贷”犯罪一案。被告人张某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6年,其余同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年又2个月不等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张某辉、同某武、董某狗、董某荣、李某盈、温某宏、徐某雄、焦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陆续纠集在一起,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

被告人张某辉指使被告人同某武、董某狗以向被害人快速出借资金为诱饵,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协议中“利息”一栏空白,借此收取高额的砍头息及管理费。这些协议均由张某辉持有,不给被害人留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辉为首要分子,与被告人同某武等7名组织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纠集在一起,利用“套路贷”多次共同实施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4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张某辉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0万元。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同某武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董某狗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同案被告人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1年又2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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