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不达标 不得按约定等级和标准收费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提交审议

20210527期来自:西安日报

本报讯26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此次修改,在物业服务管理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条例修改稿对有关部门在物业服务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补充完善。规定了省住建部门应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及时建立开通全省通用的业主决策网络信息系统;设区的市、县级住建部门应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公众提出,条例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的一些规定不够具体,建议进一步增强操作性。此次新增条款规定,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区域划分有异议的,由县级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补划、调整物业服务区域的,有关部门应在征求业主共同意见后确定;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处分物业服务用房;办理物业承接手续时,县级住建部门应履行监督职责。

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一些小区业主不配合物业企业实施疫情防控措施;一些物业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实施疫情防控,但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政府无法给予资金支持。为解决上述问题,新增条款规定,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响应预案和其他管理措施;物业服务人承担应急保障工作的必要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支持。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种违法行为的规范管理,明确物业企业责任,保障业主权益,新增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在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基础上,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高品质、多样化服务;物业服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保存和使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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