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即日起施行

20210526期来自:西安日报

本报讯(记者拓玲)市人大常委会25日公布了市人大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修改后《条例》即日起施行。条例重点修改了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制度等方面内容,落实了国家对地方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有利于我市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据了解,《条例》从总则、立法权限、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报请批准与公布、修改、废止和解释、其他规定、适用与监督等方面,对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进行了规范,共九章六十六条。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是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具体表现,也是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因此,《条例》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作了修改,增加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

为更好发挥代表作用,及时回应人民关切,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使立法充分反映和体现人民意志,增强人民群众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获得感,使地方立法更具地方特色、更接地气。因此,《条例》对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有了新期盼,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传统两审制的法规案审议制度暴露出了时间短、质量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更好解决地方立法工作的疑难复杂问题,使地方性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条例》对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原则上采取三审制的审议制度,但对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废止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经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即交付表决。

为进一步做好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地方立法必须及时修改、废止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与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因此,《条例》增加了与时俱进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条例》还增加了推进立法人才队伍专业化建设方面的规定,加强立法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做好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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