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招聘人员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回避

20210609期来自:辽沈晚报

鼓励通过项目合作等方式聘用社会成熟人才

委备案后可以直接考核聘用。

同时,全面实行回避制度和试用期制度,凡与招聘企业领导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企业领导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另外,健全试用期考核机制。企业要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建立试用期考核机制,加强对首次聘用人员试用期考核。

在科学控制用工总量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企业用工要与生产经营规模、企业当期效益相匹配。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竞争特点和经营管理实际,参照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标准,合理控制用工总量,优化用工结构。

同时明确企业集团要强化对各级子企业的有效管控和统筹调度,严把员工“入口关”,凡“进人”均要在优先盘活内部人力资源存量的基础上,在确定的用工总量内招聘员工,重点引进企业亟需岗位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企业要根据经营业务、项目建设等实际工作用人需要,坚持灵活、高效的多元化用工机制。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用人理念,建立完善柔性引才引智机制,鼓励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咨询、业务委托、交流挂职等方式,推进项目制、任务式、阶段性聘用高素质社会成熟人才。探索专家咨询、专业顾问、课题合作、技术攻关等引才引智形式,形成方式多元、机制灵活的用人模式。

此外,《指导意见》就畅通员工退出渠道问题,也做出了具体要求。

辽沈晚报记者 胡月梅

powered by 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