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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期来自:辽沈晚报

可在经常居住地

民政部5月19日宣布,国务院同意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内地居民,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乡(镇、街道)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开展“跨省通办”。

我省作为试点省份之一,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内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纳入2021年省政府绩效考评范围。省民政厅积极按照民政部、省政府要求,多措并举,切实做好我省国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

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今年5月省民政厅制定出台《辽宁省国内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试点期限、试点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并要求各地民政部门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层层压实责任,落实试点任务。方案明确,试点期限从今年6月1日开始,到2023年5月31日结束。试点任务包括四大方面的内容。

扩大受理范围。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男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内地居民,可以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现役军人,可以在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拓展受理方式。《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第十条规定的“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试点工作具体执行中,增加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办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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