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传染病确诊者或密接者隔离期擅自脱离造成他人被传染拟追责

20210519期来自:辽沈晚报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应急相关科室配专(兼)职人员

《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防疫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辽沈晚报记者 王迪 摄

法定传染病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等,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被隔离等情况的,构成犯罪的或被依法追究刑责……

日前,辽宁省司法厅将《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充分保障和发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应当设立卫生应急相关科室,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卫生应急相关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卫生应急工作。

提高“辽事通健康码”的信息化手段

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监测分析、调查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的支撑作用,通过提高“辽事通健康码”等电子凭证及智能信息采集核查终端的复合性等信息化手段,不断提升智能化防控水平。

编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等虚假信息的或被追责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2.不服从本省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定、命令,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措施,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3.阻碍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集中观察等措施的;

4.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破坏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

5.法定传染病的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患者或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行为。

辽沈晚报记者 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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