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

20210608期来自:辽宁日报

三、保障措施

(上接第三版)根据演出数量、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文艺院团绩效工资总量,单位内部分配时可根据需要设立创作、演出、高层次人才补贴等绩效工资项目。转制院团取得的公益性演出收入可以发放人员劳务费。建立符合舞台艺术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在职称评定中重点考察不同艺术门类人才在艺术表演和剧目创作生产中体现的能力、业绩,推行艺术创作作品与论文、专著等效评价,合理配置高级岗位中重要演职员比例。加大对杂技、舞蹈、管乐、戏曲武功等特殊岗位演员保障力度,国有文艺院团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建立特殊岗位演员培训制度,提高转岗就业能力,积极引导并支持其从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艺术院校教师以及院团编(指)导、艺术普及培训等工作。

(七)建立健全布局合理的剧场供应机制。采取改(扩)建、新建、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科学合理增加剧场和观众座席数,建立健全城乡统筹规划、存量盘活优化、增量不断扩大、布局动态平衡的剧场供应机制。支持各地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规划、文化基础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加强剧院(场)等设施场所建设,配套建设舞台演出设施。促进国有文艺院团和剧场深度合作,支持“团场合作”、“以团带场”或“以场带团”。积极利用城乡公共设施和场地建设户外演出设施。加强演出设施设备安全保障。鼓励党政机关、学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各类文体设施免费或优惠提供给国有文艺院团开展公益性演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有文艺院团驻场演出制度。加快文艺演出院线建设,整合剧场和剧目资源,促进优质演艺资源共建共享。

(八)建立健全国有文艺院团双效统一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艺创作生产体制机制。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重点考核创作、演出和艺术普及等方面绩效,考核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强化考核结果转化利用。支持国有文艺院团以内容创作生产为主业,健全内容导向和艺术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参与中华文化走出去工作。引导国有文艺院团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艺术普及活动,推动优质文艺资源进企业、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或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支持国有文艺院团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分析研判,指导国有文艺院团党组织做好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舞台艺术作品内容把控等方面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各级政府要把国有文艺院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地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落实,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加强督导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落实对符合条件国有文艺院团的支持政策,支持国有文艺院团提升创作生产能力,加强文化艺术交流,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开展文化惠民活动等。积极扶持体现国家水准和民族特色的国有文艺院团创作生产,支持其开展剧目创作、人才培养、文献资料抢救保存、公益性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等活动。加强对公益性演出质量和效益的考核评价,竞争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对划入其他文化机构且已撤销建制的县(市、区、旗)属院团,符合条件的可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加大优秀保留剧目政府购买演出力度,根据群众实际需求,每年开展为农村乡镇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强化人才激励。将国有文艺院团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宣传文化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统一规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管理、保障与奖励机制。发挥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引领示范作用,推出一批舞台艺术领域领军人才和艺术家。加强编剧、作曲、导演、演员、灯光、舞美、剧务、舞台监督等人才队伍特别是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培训制度,为演职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国有文艺院团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国有文艺院团开办艺术培训学校。推进优秀人才国际国内交流合作。鼓励国有文艺院团吸纳重要演职员代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实施文化艺术领域荣誉表彰制度,完善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评选办法和奖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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