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拖欠农民工工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20210608期来自:辽宁日报

本报记者 黄 岩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发展、经济发展付出了辛苦劳动,其权利应当依法得到保障,让农民工讨薪难不再成为社会问题。近日,北票市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宣判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维护了农民工权益。

据介绍,案件起因是2020年4月北票某公司对厂区进行车间房顶防水施工,该工程承包人为葫芦岛某工程公司,王某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找到郭某由其施工队完成此项工作。其间,北票某公司向郭某结算了部分工程款。但截至2020年9月18日,郭某的施工队仍有37310元工程款未获得。郭某起诉至法院,2021年2月,被告北票某公司向原告郭某支付了26030元,但剩余款项由谁支付,各方存在争议。

经北票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葫芦岛某工程公司作为北票某公司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也是郭某实际施工的工程转包人及实际收益人,故葫芦岛某工程公司应承担给付责任。而王某对葫芦岛某工程公司的代理权终止之后,王某也应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故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葫芦岛某工程公司、王某给付郭某余下工程款11280元。

法官提示,法治社会应以诚信为本,信守约定。在本案中,郭某为工程建设付出了劳动,其施工的工程款应依法得到保障。《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违约金、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对于已经付出了劳动但没有获得劳动报酬的农民工,可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给付劳务费或工程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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