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劳动关系中雇主应承担更多责任

20210525期来自:辽宁日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对

本报记者 黄 岩

史颖(化名)在大连市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前段时间她和其雇用的刘香(化名)打起了官司。起因是今年春节前收购站特别繁忙,史颖临时雇用刘香,结果刘香干活时不慎从打包机上摔下,右腿粉碎性骨折。史颖垫付全部医疗费,但刘香出院后,还想再要些赔偿,不知道要多少合适,最后刘香委托律师将史颖起诉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雇主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民币8.87万元,对于残疾赔偿金和后续治疗费,鉴定后另行主张。

史颖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代理自己出庭应诉。王金海律师认为,刘香在受雇用期间受伤,这一事实史颖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刘香在工作期间擅自爬上正在转动中的打包机传送带,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史颖说,自己在雇刘香的第一天就明确告诉她,打包机启动后,除非关闭电源,人不得上去,这是最基本的操作规程。当天打包机正在作业,刘香爬上正在运转中的传送带导致身体失衡摔倒。

刘香认为,自己爬上传送带的目的是为了把一个灰色纸壳拣出来,结果才出了事。史颖将自己送到医院,垫付医疗费、护理费4.5万余元,确实令人感动,但自己毕竟是腿粉碎性骨折,至少两年内无法干活,史颖应当再给自己一些补偿。

主审法官王璐认为双方矛盾不大,通过调解工作,5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史颖一次性给付刘香5.5万元,刘香针对本次受伤事件不再向史颖主张权利。史颖5月13日上午便将这笔款通过银行转到刘香的银行卡中。

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关于个人劳务责任承担的规定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更加注重公平与效率,接受劳务一方作为受益者,较提供劳务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属于公平原则在个人劳务中的体现。

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我公司拟对沈阳天益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累计债权总额19922.15万元,其中本金9220.00万元,利息10702.15万元(截至2021年5月20日,金额以法院认定为准)。贷款方式为抵押和保证,抵押物为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河北大街118甲号的476套在建工程(24358.9平方米)及分摊土地;保证人为辽宁伊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顺意福莱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乐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乐平、张乐。欲了解详细信息请登录公司网站http://www.gwamcc.com。

处置方式:债权转让、债务减免、债务重组、诉讼和解或其他处置方式。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公告发布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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