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切实推进乡村振兴

20210609期来自:农民日报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无疑必须具有党的宗旨这个大局观,因为推进乡村振兴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这也是乡村振兴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生命线。如果不是站在农民的立场,农民对实际工作肯定也不会配合,相应的工作就难以推动,即使强行推动也会事倍功半。那么,如何站在农民的立场来考虑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呢?

政策一般来说是针对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而制订的,不可能包罗万象,即使再伟大的理论,解决的也往往只是一般性的问题。如何运用,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造性探索,在实际工作中绝非可以简单照搬。而中国幅员辽阔,地区间差异性大,呈现出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不可能一个目标、一个模式齐步走。要因地制宜,甚至因户制宜、因人制宜,不能刻板地“一刀切”。特别是对于落实到千家万户每一个农民身上的政策,如果不顾客观实际强行推行“一刀切”,一旦偏离就会危及到很多农民的切身利益,甚至会给不少农家带来困难,也无疑会危及到党群干群关系与社会稳定。

而如何把政策要求与各地具体情况相结合呢?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要求,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如果没有增加农民收入,农民生活得不到改善,再好的政策也是一句空话,再扎实的工作也是白费力气。政府有任期,也有指标考核,如果出现一些短期行为、短期工程,农民看到如此可能会想,自己可以配合政府工作,但必须要把自己的利益放进去。农民是知道怎样博弈的,千万不要低估农民。是否对农民有感情,是不是站到农民的立场,是不是从农民的利益出发制定和执行政策,农民群众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政策在个别地方的执行过程中为什么会有所偏离,就是因为对农民缺乏感情,缺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意愿,认为自己只负责政策的执行,不负责政策执行的结果,被执行对象的意愿也与自己无关。如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还或多或少地夹杂着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以及个人利益,又缺乏底线、良知、情怀,在如何把握好取舍标准中就很难以经受这样的灵魂拷问,一旦部门利益与群众、基层利益冲突时假如选择以部门利益优先,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又假如选择以个人利益优先,就必然滑向背离人民群众的道路,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也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利益。

在过去脱贫攻坚的进程中,为什么一些地方的群众对贫困户的认定有意见?对于绝对贫困的认定,却很少有争议,问题在边缘群体,也就是贫困差距不是很大,却因列不列入贫困户而享受优惠政策的差别很大,由此而感到不公平。这实质上是一个程序正义的问题,如湖南

十八洞村的贫困户的确定就没有异议,因为都是农民共同公开透明评出来的,而不是干部评出来的。有些地方农民为什么不认同,可能就是没有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没有敬畏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了效率而效率,替农民做主,越过农民而简化了程序,农民对政策的执行就不大可能认同。

脱贫攻坚本来就是公平优先,如果是效率优先,就很难想象会花这么大力气来扶贫,把钱投向偏僻而贫困的落后地区。从政治上考虑就是民心工程,就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让党和人民群众永远紧密联系在一起,也就需要把好事做好。而实现公平的前提条件就是让政策的执行得到人民群众公认,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要尊重广大农民意愿,激发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尊重农民意愿进行民主决策,需要上上下下反复协商,表面上效率很低,但程序正义保障了决策结果的正义,带来社会的公信力也使执行的效率大幅度提高。如果没有通过人民群众公认的程序,就很难让人民群众认同结果的正义。

在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过程中,可以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会征求、收集农民的意愿,也可以通过微信、短信以及互联网平台全方位征求、收集农民的意愿,经过党员组长会议形成初步方案,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进行公开透明地决策。因为通知开会有短信记录、微信记录,有了这些保障,程序正义能够让群众认同。

powered by 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