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20210519期来自:四川科技报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经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今后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正式作为呈堂证供。律师指出,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证据?

以案说法

YiAnShuoFa

2019年8月,何某到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往后,公司未向其支付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的工资。何某向所在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向何某支付双倍工资25335元、拖欠工资29360元、加班费27050元。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所在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公司提出,何某不是他们的员工,供职于另外一家企业。对此,何某提交了2019年10月31日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证据,载明的内容为:“兹有我公司员工何某,自2019年8月5日入职,任财务部会计职位,月基本工资为8000元,社保缴纳协议自任职开始缴纳,特此证明。”

庭审中,何某提交了证据:公司统一制作的二维码打印件,可以扫描识别;公司出具过证明一份,载明何某在公司任财务部会计职位,认可何某系其公司员工的事实。此外,何某还提交了公司企业管理系统、出差审批流程、增值税发票和差旅费报销单、职工花名册和考勤记录等,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予以采信,于是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何某提交了来自微信的新证据:公司企业微信群差旅费报销审批流程截屏打印件一份,证实自己在2019年10月22日产生了1700元的差旅费,由公司法人代表审批同意。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微信群及名片信息的备注内容可进行自行编辑,具有随意性,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最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向何某支付劳务工资。

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上,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有偿性是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人身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

那么,微信截图是否能作为呈堂证供呢?律师指出,因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所以劳动者在遭遇欠薪时,首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在提交微信等电子相关证据时,劳动者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在法庭上,劳动者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吴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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