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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期来自:厦门日报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素珍(身份证号码:350203196112141025):本局对你在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19号204室违法建造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厦思城管罚[2021]3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或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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