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被拖离车辆的公告

20210610期来自:厦门日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49条、《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8条之规定,以下车辆(清单详见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网站http://cg.xm.gov.cn)违法停放,因无法查明车辆所有人或经依法通知逾期仍未接受处理、仍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已被拖移至指定地点,现予公告送达。请相关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证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相应的办案单位接受处理。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对被拖离车辆进行处理。

powered by 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