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20210609期来自:厦门日报

本报讯(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湖法宣)近日,湖里法院宣判一起以胡某兵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胡某兵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胡某兵纠集被告人胡某生等人,以滋扰、哄闹、打砸、殴打他人等方式在本市湖里区殿前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胡某兵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生、郑某武、傅某清、孙某磊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地逞强斗狠、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败坏社会风气,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兵多次实施恐吓他人或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情节恶劣;被告人胡某兵、胡某生、傅某清、郑某武、孙某磊结伙随意殴打李某龙等人,且致使李某龙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且这伙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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