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审查,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