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担责

20210601期来自:厦门日报

本报讯(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思法宣)28楼业主阳台玻璃爆裂,碎片砸坏楼下邻居的窗户和汽车,业主及小区物业被四户受到损失的业主告上法院。此前,本报曾报道过思明法院开庭审理的,厦门首例适用民法典的高空坠物案,经过三个月的调查取证及审理,近日该案判决生效。

2020年9月11日,思明区某小区28楼一户业主的阳台玻璃突然爆裂,碎片掉落将楼下两户业主的阳台玻璃砸碎,停放在小区停车位的两辆轿车也未能幸免,前挡风玻璃和车身都被砸坏。事故发生后,其中一辆轿车车主林小姐立即报案,经民警调查取证,确认该大楼28楼某业主家阳台玻璃发生爆裂导致损害事故的发生。

据悉,林小姐的车损毁预估为8000多元,另一辆业主的车损毁预估为20000多元。

事后,四户小区业主希望小区物业及28楼业主许小姐赔偿相应损失,遭拒后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一并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及许小姐均拒绝赔偿。

物业公司代表表示,由于阳台不是公共部分,属于业主个人所有,他们无法提前预知并采取保护措施。当他们听到小区内发生这样的事情后也已经第一时间发动工作人员去逐户排查,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许小姐则表示,阳台的钢化玻璃自她搬进去就没有换过,这次爆裂也属于意外事故,她不应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及窗户受损是许小姐家的阳台玻璃破碎后坠落所致,作为建筑物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其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综上,思明法

院作出一审判决,

要求被告业主许

小姐对四名受

损业主赔偿

28886.68元,

物业公司赔偿

507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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