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擅自进入租户公寓书面道歉并赔偿1000元

该案是湖里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的首例隐私权纠纷案

20210529期来自:厦门日报

本报讯(记者谭心怡通讯员湖法宣)租用的房屋属于租用人的私密空间,就算是房东也不可擅自进入。近日,湖里法院审结了一起隐私权纠纷案。该案是湖里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依法适用《民法典》规范宣判的首例关于隐私权纠纷的案件。

2019年5月,原告小赵向被告小张租下一间湖里区的公寓,租赁期限自2019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4日。2021年1月6日晚上,小张在未经小赵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出租房,将房内吵闹的小猫带走。

“那天晚上8点左右,小张打来电话说我家里的小猫扰民,我说回去会马上处理。之后我在公交车上没有看到小张的微信消息,直到当晚9点左右我回复他会马上处理。”小赵说,她回到家里却发现,小猫不见踪影,屋内物品有被翻动的迹象。房东小张承认他私自打开房门把小猫带走,小赵气不过,选择报警。

小张则表示,他已经在微信上通知过小赵,没有得到回应后,他才进入房间将猫抓到一楼。“后来警察到场查实,屋内没有任何财物损失,我也向她道歉了。”小张说。

法院认为,私人住宅无论是个人自有的房屋,还是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占有的房屋,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财产范围,对该财产的空间支配,形成个人的隐私,侵入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支配的空间,从而侵害了他人的隐私。小张私自进入小赵租住的房屋,侵害小赵的隐私,故小赵主张小张向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判决小张向小赵书面道歉,并赔偿小赵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热心市民救下的猫头鹰幼崽。(受访者供图)

本报记者张玉榕

昨日,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一周以来,该局共接到三起群众遇到受伤猫头鹰幼崽的报警电话。专业人员表示,这三只受伤猫头鹰幼崽皆为领角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5月20日,厦门大学法学院刘炯老师在厦大教职工宿舍楼台阶上发现一只猫头鹰幼崽。“圆圆的眼睛,真可爱。”刘炯说,他先是小心翼翼将这只猫头鹰抱回宿舍内,还特意找来一个纸箱将其安置好,随后联系上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一会儿,野生动物救助者何火宝就来接走这只猫头鹰。

5月26日,梧村派出所同样迎来一只呆萌的猫头鹰幼崽。这只猫头鹰胆子可不小,它稳稳地站在民警的手上,睁大眼睛四处张望。“这只猫头鹰幼崽是在路边被捡到的,它可能是在树上练习飞行,掉在地上受伤了。”何火宝告诉记者,热心市民发现这只受伤的猫头鹰后,立即将其送到梧村派出所。当天,他及时赶到现场将猫头鹰幼崽接回观察。

“一周内,接连有市民捡到三只猫头鹰幼崽,这些猫头鹰身体逐渐恢复,目前已有一只回归自然。”何火宝说,这三只猫头鹰幼崽都是领角鸮,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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