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被扣留车辆的公告

20210529期来自:厦门日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之规定,因当事人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等原因,全市有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拟依法处理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扣留的机动车5192辆(清单详见厦门公安公众服务网http://ga.xm.gov.cn)。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合法证明到实施扣留机动车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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