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视线、走人行道

20210526期来自:厦门日报

岛内“禁鸣令”已施行25年

链接

违者罚款100元

1996年,我市发布了《厦门市防治机动车辆噪声污染规定》,要求机动车辆在岛内禁止鸣笛,消防、救护、警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除外。25年来,我市陆续在厦禾路、仙岳路、金尚路、湖滨南路、云顶北路等思明、湖里两区主要道路和居民生活区周边道路增设禁止鸣笛标志,用于提醒市民司机。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次修正案)第七章第四十六条,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鸣喇叭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powered by 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