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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期来自:厦门日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告知书

郑春福(身份证号码:350211195712271558):本局对你在厦门市思明区盘龙路65号801室违法建造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厦思城管告[2021]281号《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于送达后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我局将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局

沈超(身份证号码:421102198107200496):本局对你在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309号102室(康乐新村一期)违法建造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局发出的厦湖城管【2020】6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里区人民政府或者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里区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局

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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