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修正草案)

20210519期来自:厦门日报

现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经与会业主依法表决通过,但不足法定票数的,可以将会议表决事项及表决情况书面送达未与会业主。未与会业主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回复。规定期满,应当将未与会业主回复情况进行公告。未书面回复的,视为同意与会多数业主表决意见。”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

五、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删去“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

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逾期不改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删去第一款中的“,并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删去第一款、第三款中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本修正草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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