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捕退捕在行动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有关决定

20210607期来自:芜湖日报

为了做好本省长江流域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于2021年3月26日召开的第二十六次会议特作决定:

一、本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以及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和菜子湖(包括长河)、巢湖(包括裕溪河)水域,以及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水域。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建立渔政协助巡护队伍,做好禁捕以及相关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登记和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林业、数据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以及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等驻皖中央直属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待续)

全冰

powered by 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