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20210531期来自:芜湖日报

执行告知单位:弋江分局中山南路派出所

告知人:王强 杨伟伟

被告知人:洪玉红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14年7月26日13时30分许,你和陶云俊、任建华、徐桃红、任金华、董海燕与刘宏、洪东升在弋江区长江长一期16号楼下,因债务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双方均有人受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受伤照片)等证据证明。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拟对你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并罚款五百元。

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可以在本公告期满七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逾期视为放弃以上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

中山南路派出所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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