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210604期来自:四川日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持续改善农田水利设施条件,确保省内粮食总量平衡、基本自给。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10+3”现代农业体系,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落实农民增收县委书记县长负责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进村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取缔各类非法宗教传播、邪教渗透活动,巩固农村基层政权。

第十六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教育。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移风易俗,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农民文化知识、职业技术培训,增加乡村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十七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健全城乡民生共享发展机制,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

第十八条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美丽四川 宜居乡村”建设行动。

第十九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行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议事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基本队伍、基本活动、基本阵地、基本制度、基本保障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乡村振兴审计工作,把落实农村政策情况作为巡视巡察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农村权力运行监督制度,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作为基本要求,加强农村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机制。注重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选优配强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县直机关提拔副科级以上干部应当优先考虑具有镇村工作经历的干部。加大“三农”政策培训力度,将“三农”政策和相关知识培训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 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党委人才工作总体部署,健全适合乡村特点的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大力提高乡村教师、医生队伍素质,推行岗编适度分离机制。实施城市各类专业人才下乡定期服务乡村机制,强化人才服务乡村激励约束。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加强优秀农民工回引培养工作,造就更多乡土人才。

第二十二条 注重发挥改革推动作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新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第二十三条 注重发挥规划导向作用,制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乡村的发展类型,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规划。加强对乡村风貌的管控和引导,系统保护自然风光、田园景观和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及历史文化资源。

第二十四条 优先保障乡村发展用地,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第二十五条 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健全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持续加大公共财政对乡村振兴的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不断增加。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债券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县域地区的信贷投放,逐步提升县域存贷比并保持在合理范围内。建立健全城乡统一、公平均衡的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农业科技推广、交通运输投入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注重发挥科技教育引领作用,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把农业农村发展转到创新驱动发展的轨道上来。

第二十七条 注重发挥法治保障作用,健全农业农村法治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发挥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九条 健全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建立责任制清单。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行市(州)、县(市、区)党政和省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纳入省委、省政府综合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并作为对市(州)、涉农县(市、区)党委、政府和省直涉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上级党委应当约谈下级党委,本级党委应当约谈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按照规定表彰、表扬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实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部在推进农村工作中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张旭杰 编辑马逸珂版式编辑曲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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