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06版)省人民政……

20210530期来自:四川日报

(上接06版)省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更严格的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制定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 赤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确定赤水河河段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符合该河段的水环境控制目标要求。

泸州市及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垃圾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工作计划并纳入赤水河流域保护目标责任制。

合江县、叙永县和古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及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的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居住区,应当加强厕所改造;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

第三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明确排污口相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明确排污口的责任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赤水河干流、支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采样口、标识标牌及视频监控系统。不符合排污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限期完成整改。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在赤水河流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并达标排放。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因事故、自然灾害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和废弃物散落等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条 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风险管控、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完善应急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储备应急物资,定期组织演练,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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