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建议为科技创新专门立法

以“负面清单”形式为科技创新设定边界

20210528期来自:四川日报

同步播报

本报讯(四川日报全媒体记者陈婷)在5月27日召开的省政协十二届第十四次常委会议上,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在大会发言中建议:加强科技创新领域地方立法工作,用稳定、透明、公平、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最大限度释放科技创新的潜力和活力。

目前,我省已颁布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在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的委员们看来,当前,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下,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均取得显著成绩,但也出现重复布局和“新瓶装旧酒”等乱象怪象,导致一些创新技术难以得到有效支撑。为此,必须从法制层面着手,规范科技创新活动主体责任,制定切实有效的科技创新扶持和保障政策,促进国家创新体系良性发展。

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建议,我省制定促进科技创新的地方立法,应注重与财政、国资、投资、教育、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军民融合等领域立法的协调、联动,避免各自为政,确保衔接有序。

在立法中以“负面清单”的形式为科技创新设定边界,是此项建议中的一大亮点。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建议,从“限制”和“禁止”两个层面着手控制科技创新风险,以明确、可预期的方式赋予创

新主体更大程度的自主性。“以前我们的制度更多是从正面要求科技人员如何做,而‘负面清单’重在划出科研活动规则边界,让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明确知道哪些事不能做,这样既有利于增加科技活动的自主性,也有利于更严格地遏制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省政协社法委工作人员介绍。

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还建议,严格区分科技创新罪与非罪的界限,慎重对待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依法保护科研人员通过自己的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

对此,有司法界人士表示,在我省司法实践中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纠纷非常少,从侧面折射出我省科技成果进入生产应用层面的数量不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政策有模糊地带,科技人员不注意就会踩线。只有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更好地保护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收益,从而保护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围绕完善科技创新的保障措施,省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建议,深化川渝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探索建立两地线索通报、证据移转、案件协查、数据共享等制度,统一执法和司法裁判标准,合力打击跨区域、链条式、产业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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