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绿色条款有哪些?法官带你一一了解

20210609期来自:青海日报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是如果你碰到一位“霸道”的邻居,作出一系列“霸气”的事情,如:在共有的走廊堆放自家的杂物妨碍其他业主通行及消防安全;将共有的一楼空地随意圈划归自家使用;将楼顶的通道封堵不许他人到楼顶晾晒衣物;随意占用共用部分的空间;破坏绿化、污染环境影响小区景观等,你该怎么办呢?不用担心,《民法典》帮你解决。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对此法条,省高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赵霞解读说,《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体现了物尽其用与绿色使用的原则。不仅通过各种物权制度,充分实现物的效用,还要求物的利用符合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避免在物的利用过程中损害国家的自然资源利益、社会的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以及包括环境权益在内的他人合法权益。

赵霞告诉记者,现实生活中,对于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章搭建、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损坏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主张权利:一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是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赵霞表示,上述条款仅仅是《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绿色条款之一,整部《民法典》不仅确立了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还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基本理念贯穿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各编中,贯穿于整个民事活动,系统构筑了贯彻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法条体系。今后,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以《民法典》绿色条款为遵循,依法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新青海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powered by 闻道